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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