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貳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釋放後,聲請人以111年度營毒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觀察、勒戒釋放後,聲請人以111年度營毒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明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1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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