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