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玉小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季達
訴訟代理人 李微瑄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徐翠鴻 即 徐禎岑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玉小字第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135元,及其中68,263元自民
國10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