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事後毀諾事由簡述不可歸責事由,惟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且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附表:
一、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又聲請狀載:「……兼差工作之薪水……。」,依此,該「兼差」工作為何?當時「兼差」每月可收入若干?是否有書面證明,請提出之?何以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有記載?又上開清單上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是信託何種財產,現今該財產為何?
二、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4、5、6項規定記載,請勿記載在更生方案)。
三、提出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四、提出附件8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正本,並請說明何以無租賃標的之記載?96年8月1日之前租住何處?
五、提出在職證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