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
揚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之配偶及長子民國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並提出住所地、戶籍地之房屋、基地所有權人資料。
四、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六、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七、民國97年3月遭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之證明文件,並陳報所領取之資遣費數額。
八、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按月繳納房屋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及償還借款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