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註明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若有,應註明各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三、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陳報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四、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財產目錄(參考遞狀須知)。
五、提出聲請人97年度之薪資單、在職證明及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七、提出聲請人投保康健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納保費之收據影本,並陳報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八、陳報聲請人各項必要支出(含餐費、水電費、保險費、交通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收據證明。
九、提出受扶養人 張可華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遞狀須知),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提出設於同一戶籍之 方昭成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遞狀須知),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其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陳報受扶養人張可華,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
人?並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台幣2,000元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