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犯罪事實欄內關於「 鄧家郎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犯罪事實欄內關於「鄧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