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債權人 邵憲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進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依台端所附之系爭支票,其指定受款人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提出之系爭支票、本票所示,發票人為國彩工程有限公司,則台端對債務人鍾進麟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票號553578之本票原本到院。
六、債務人鍾進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