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2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兆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複代理人 宋宜璇 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元雅 訴訟代理人 林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