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文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777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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