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伍拾萬元正,到期日為民國99年5月26日止,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貸款契約一紙為憑。
(二)詎上開債務人繳納本金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利息繳納至民國96年11月26日止,其後未再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據貸款契約第拾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貳拾貳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與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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