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8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
12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14,063元│511663││││潮州分行│潮州分行││││││├──┼──────┼──────┼─────┼──────┼─────┼────┼───┤│2│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3,766元│511680││││潮州分行│潮州分行││││││├──┼──────┼──────┼─────┼──────┼─────┼────┼───┤│3│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133,000元│511692││││潮州分行│潮州分行││││││├──┼──────┼──────┼─────┼──────┼─────┼────┼───┤│4│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3,889元│520360││││潮州分行│潮州分行││││││├──┼──────┼──────┼─────┼──────┼─────┼────┼───┤│5│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1,041元│520377││││潮州分行│潮州分行││││││├──┼──────┼──────┼─────┼──────┼─────┼────┼───┤│6│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甲○○│97年6月10日│36,774元│520389││││潮州分行│潮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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