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張至中
蘇文照 相對人 劉文增 特別代理人 周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周香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劉文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增無訴訟能力,爰聲請選任其配偶周香蘭為相對人劉文增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劉文增罹患缺氧性腦病變無訴訟能力,而周香蘭為相對人劉文增之配偶等情,有診斷證明書、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應堪採信。為免訴訟久延而造成聲請人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爰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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