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
125年11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43%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2.5%)。又被告於10
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83%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9%)。以上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另被告於104年7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最遲應於帳單列印之繳款截止日前完全付清帳單上累積應繳款總金額,如未完全付清,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原告核定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循環利息,另違約金部分,未依約繳款後,第一個月當月計收1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500元(即收取延滯繳款最長三個月未繳之900元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原告本金12,256,30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積欠起訴狀所載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目前被告經營之公司有財務問題,無法清償上開款項,會與原告就本件債務進行協商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授信資料及放款利率查詢、帳簿查詢、帳單查詢、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就原告之主張不為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1,276,956元│自民國106年5│2.5%│自民國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932,897元│自民國106年5│1.9%│自民國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3│46,455元│自民國106年8│5.73%│900元。││││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4│233元│編號3前未受償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