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謝旻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2,434,464元│107年7月23日│2.99│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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