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郭俊佑 債務人 鄧志賢 即富懋土木包工業
鄧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起訖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百分比)││├──┼───────┼─────────┼─────────┼────────────┤│001│1,448,213元│自民國107年4月19日│3.99│違約金利率為6個月以內者││││起至107年6月3日止││,自民國107年5月19日起││││││至107年6月3日止,按利││││││率3.99%之1成加計違約金││││││,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至107年11月19日止,按利││││自民國107年6月4│4.99│率4.99%之1成加計違約金││││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率4.99%之2成││││││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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