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1號
105年度訴字第974號105年度訴字第1181號105年度訴字第1457號106年度訴字第1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詠欽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被告高健祐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被告 林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范博瑋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 律師被告 麥詩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2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