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 許和美 被上訴人 鍾譽祥鍾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56,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0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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