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伍俊侯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林福來~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