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江品璇 被告 李啓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