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乙○○
五號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相對人甲○○負擔10分之9。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費用新台幣5,840元,其中10分之1非屬應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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