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