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等事項提出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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