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原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文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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