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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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被告應陳報巨東、大林農會生鮮部、竹南進發、晉易、上揚等下游廠商之住址,及其訂貨之各該承辦人員姓名住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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