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1號上訴人 林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立興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