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 劉文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標的物附表。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68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劉文財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戶籍地《住屏東縣○○鄉○○路○○○○○號》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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