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詩涵 (原名 李挪雀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又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⒈郵局、台新銀行、玉山銀行、日盛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
銀行、永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歸仁農會之餘額證明,結餘日為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國泰人壽保單、新光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證明。
⒊聲請人陳報之交通費是否為汽機車之油費?如是,應陳報該汽
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均為正本。
⒌積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證明(例如電信費帳單、催繳通知、法院文件等)。
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⒎聲請人及兒子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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