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明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超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廖清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109年11月12日│100,000元│UW0000000│││││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