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錫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超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博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9年10月31日│110,985元│AH0000000││││ 曹秀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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