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黃鐸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枝福黃雅芝孫睿丞李可沁張誌軒 間遷
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對於被告5人各自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暨陳述明確被告5人間之關係
  及事實理由。
二、補正完整影印清晰之租賃契約影本(必須整份,不得擷取其
  中幾頁)。
三、補正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至
  5樓之最新建物課稅現值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