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黃鐸
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枝福 、 黃雅芝 、 孫睿丞 、 李可沁 、 張誌軒 間遷
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對於被告5人各自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暨陳述明確被告5人間之關係
及事實理由。
二、補正完整影印清晰之租賃契約影本(必須整份,不得擷取其
中幾頁)。
三、補正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至
5樓之最新建物課稅現值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