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緩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仁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文仁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民國103年4月23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90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6年7月13日確定,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3年4月23日確定;又於緩刑期間之104年5月18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幫助犯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竊取之森林主產物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5年度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之後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90號、691號、950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6年7月1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正本、影本共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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