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22號上訴人 林復明 即原告 林宋雄昭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因103年度國字第2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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