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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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坤成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成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坤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坤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為涉犯刑法第326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搶奪罪犯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4年6月14日裁定羈押後,並於同年7月1日移審接押迄今。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知錯,將會遵期到庭接受審判,且有固定住所,復無串證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4年9月30日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攜帶兇器搶奪罪之犯嫌仍屬重大,且被告自89年起,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恐嚇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且除起訴書所載之本案犯行外,被告另於104年6月3日下午6時31分許,進入便利超商向店員恐嚇之犯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225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見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4225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復衡以被告自承伊先前係因吸毒致缺錢花用始行竊等語(見院二卷第21頁),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為預防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再犯,以維社會安全,乃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4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固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羈押,惟本院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羈押被告,則被告是否將遵期到庭或有無串證之虞,核與本件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涉。從而,本件無從以具保、責付之手段以代羈押,此外,本件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