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林陳彩鳳
林耕宇 被告紀協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70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協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