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嚴淑惠
嚴文福
嚴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淑惠、嚴文福、嚴淑華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嚴淑惠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
,迄民國107年12月12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42,037
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經查得
相對人嚴淑惠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坐落嘉義縣○○鄉○
○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及嘉義縣○○鄉
○○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1700)、同
段187-11(權利範圍1/1)、同段187-13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8/167)等(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相對人嚴淑惠未向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
系爭不動產有償或無償以繼承為原因而登記予相對人嚴文福
名下,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
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嚴文福應將系爭不
動產,登記日期107年8月15日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
記為相對人嚴淑惠、嚴文福、嚴淑華為分別共有,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