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9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素棉 相對人即債務人淳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素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5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素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6至00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9891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20,000元│96年12月10日│├──┼─────────┼──────┤│002│388,000元│96年12月21日│├──┼─────────┼──────┤│003│220,000元│96年12月24日│├──┼─────────┼──────┤│004│388,000元│96年12月31日│├──┼─────────┼──────┤│005│388,000元│97年1月31日│├──┼─────────┼──────┤│006│288,000元│96年12月14日│├──┼─────────┼──────┤│007│220,000元│96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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