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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