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異議人 林群峰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最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芯群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為林群峰,是林群峰並非本件債務人,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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