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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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貴選任辯護人鍾武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貴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文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蔡文貴坦承寄藏而持有之事實,並有扣案槍枝、子彈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0000000000號槍彈鑑驗書在卷可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7日、99年7月8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1紙、拘提報告1份在卷可按,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本院衡酌被告持有槍彈之數量,對社會治案影響之情節及其人身自由之法益受拘束之程度,認被告蔡文貴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姜宜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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