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周榆珊 被告 胡少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