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任中堅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25號、96年度執字第1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中堅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任中堅因被告乙○○犯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刑保字第9510197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22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因聲請人傳拘無著,業經聲請人發佈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