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令上列受刑人因贓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令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三八一八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