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錦雄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
陳坤福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
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