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王勢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國慶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400元(
依原告提出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其102年度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