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鴻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4,2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