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 黃麗芬 原告與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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