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謝寶稜 相對人 陳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順源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債權確定日期為106年6月30日,清償期為106年7月30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3月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詎到期未獲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2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新田││877│建│00│00│14.00│6/42││├──┼───┼────┼────┼────┼────────┼─┼──┼──┼──────┼─────────┼──────┤│002│彰化縣│竹塘鄉│新田││878│建│00│01│63.00│24/138││├──┼───┼────┼────┼────┼────────┼─┼──┼──┼──────┼─────────┼──────┤│003│彰化縣│竹塘鄉│新田││880│建│00│06│65.00│6/42││├──┼───┼────┼────┼────┼────────┼─┼──┼──┼──────┼─────────┼──────┤│004│彰化縣│竹塘鄉│新田││880-3│建│00│03│36.00│全部││├──┼───┼────┼────┼────┼────────┼─┼──┼──┼──────┼─────────┼──────┤│005│彰化縣│竹塘鄉│新田││881-3│建│00│01│1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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