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魯德輝 被告 李東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